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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39號
原 告 趙芳
訴訟代理人 唐如君
被 告 陶建毅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韓昌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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