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3439,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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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39號
原      告  趙芳   

訴訟代理人  唐如君 
被      告  陶建毅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韓昌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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