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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瑋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4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8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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