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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00號
原 告 小蒙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正
訴訟代理人 林志亮
高溢男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羅廣祐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粱錫榮
王詩瑋律師
官翰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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