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42號
原 告 張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黃奕欣律師
被 告 吉本康志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被 告 李佳容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周佩倫律師
被 告 陳逸如
訴訟代理人 余晏芳律師
周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3月15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