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林芙安
林彥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編號1、2、3之「權利範圍」欄,應依序更正為「1/12」、「1/18」、「1/1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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