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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72號
原 告 幸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鴻梅
被 告 蔡恭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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