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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奇想國際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基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芝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0,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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