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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99號
原 告 鄭瓊瑢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林子峰律師
被 告 王競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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