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4261,2024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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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61號
上 訴 人 江西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61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6萬1,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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