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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61號
聲 請 人 江西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又所謂顯然錯誤,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
二、經查,原裁定已載明聲請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6萬1,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334元,核無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
本件聲請人仍主張其不是要抗告,上訴利益應為215萬元、第二審裁判費應為3萬3,4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正,即非可取。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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