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4274,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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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74號
原 告 王郁涵
訴訟代理人 高群倫律師

被 告 陳躍中
邱念瑛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所提原證9共7紙,其內容是否為連續之對話記錄,及對話日期為何時?如非連續之對話,請一併提出完整之對話記錄,如未能提出,則請說明原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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