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 貳、實體部分:
- 一、原告主張:
-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
- (二)被告於111年5月16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
- (三)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個
-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65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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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謝季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6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萬89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第10條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6章第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借期自110年9月16日起至115年9月16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銀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7.29%機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年息8.9%),每月16日為還款日,借款期間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
被告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自「利息」欄所示起息日起算之利息未按期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於111年5月16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5萬元,借期自111年5月16日起至116年5月16日止,約定利息按原告銀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11.29%機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年息12.9%),每月16日為還款日,借款期間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
被告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自「利息」欄所示起息日起算之利息未按期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開戶申請書、帳務資料、放款利率查詢表、撥貸通知書等件為證,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65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借款金額:80萬元 55萬7252元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計算。
自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借款金額:5萬元 4萬1672元 自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計算。
自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合計 59萬8924元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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