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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77號
上 訴 人 周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佩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4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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