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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83號
上訴人即被告 阮采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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