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4695,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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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 告 丹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育勝


被 告 呂秉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15、18、20、22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85至87頁、第93至95頁)可考,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丹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丹頂公司)前邀同被告呂育勝、呂秉鋐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丹頂公司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債務、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6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清償責任。

其後被告丹頂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萬、270萬元,於同年12月17日借款60萬、240萬元,共4筆借款,前2筆借款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12日起至115年5月12日止,利息自110年5月12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0.155%計算,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115年5月12日,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155%計算,於每月12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後2筆借款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17日起至115年12月17日止,利息自110年12月1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0.655%計算,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12月17日,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155%計算,於每月17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上開4筆借款均依約定書第5條、第6條約定,若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不依約付息時,原告得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後,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嗣兩造於111年11月16日簽訂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前2筆借款均約定前12個月每月12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平均攤付本息;

後2筆借款均約定前12個月每月17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平均攤付本息。

詎被告於112年5月17日後未再依約履行,尚積欠原告共計457萬8,7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並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2份、約定書3份、借據4份、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4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3份等件(見本院卷第13至45頁)為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利率 起訖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20萬5,511元 3.75% 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7月13日起至113年1月12日止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0萬4,724元 3.75% 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6月18日起至112年12月17日止 自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84萬9,590元 3.75% 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6月13日起至112年12月12日止 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01萬8,888元 3.75% 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5月18日起至112年11月17日止 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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