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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07號
原 告 林茂榮
訴訟代理人 張以達律師
被 告 林桓榮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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