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5025,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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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 告 育鑫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貳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本院卷第16頁)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育鑫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育鑫公司)邀同被告蔡品蓁簽訂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育鑫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嗣育鑫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18日起,陸續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4筆,金額合計200萬元(各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等分別如附表所示,下合稱系爭借款),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違約金。

詎育鑫公司僅繳付本金31萬7,800元,利息自112年6月18日起,即未依約攤還,尚積欠本金168萬2,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育鑫公司應清償上開款項。

另蔡品蓁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餘欠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40條亦分別明定。

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繳息紀錄明細表、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表、催告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52頁),內容互核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至原告請求違約金部分,按金融機構約定收取違約金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000年0月00日生效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照。

本院審酌依前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縱非直接適用於本件契約之情形,仍得反映在目前金融秩序下,金融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契約時所得收取違約金範圍之一般性上限見解,兼衡目前利率水準、社會經濟狀況等情,認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應以最高連續收取9期為限為適當,逾此數額則屬過高,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之,故原告請求違約金逾9期部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一:原告勝訴部分之本金及利息(民國/新臺幣)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方式 起迄日 1 借據 5萬元 4萬3,214元 112年7月18日 2.17% 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收,最高連續收取9期 2 借據 10萬元 7萬8,471元 112年7月21日 3.74% 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收,最高連續收取9期 3 借據 95萬元 83萬8,168元 112年6月18日 2.17% 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收,最高連續收取9期 4 借據 90萬元 72萬2,347元 112年6月21日 3.74% 自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收,最高連續收取9期 合計 200萬元 168萬2,200元 -
附表二:原告聲明請求之本金及利息(民國/新臺幣)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方式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内按約定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 借據 5萬元 4萬3,214元 112年7月18日 2.17% 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8月19日起至113年2月18日止 自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借據 10萬元 7萬8,471元 112年7月21日 3.74% 自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8月22日起至113年2月21日止 自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借據 95萬元 83萬8,168元 112年6月18日 2.17% 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7月19日起至113年1月18日止 自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借據 90萬元 72萬2,347元 112年6月21日 3.74% 自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7月22日起至113年1月21日止 自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200萬元 168萬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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