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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柯進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淑芬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07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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