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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竹雄
蔡翠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0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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