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5194,202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陳賢容 送達地址:臺北市○○路○○○00號信

被 告 郭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原告提出診斷證明書說明期日未到事由,本院酌予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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