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5214,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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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昱翔
被 告 李祐錡即鉦富企業社


田慧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與貳、實體部分的「一、原告主張」欄位,關於被告「李祐錡即李祐錡即鉦富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祐錡即鉦富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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