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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有利傘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有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人豪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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