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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允嘉(原名曹錦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鈺欽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補正民事上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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