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5460,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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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6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許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零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兩造已於信用借款契約書肆、其他共通約款第20條約定,就該契約所載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2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0,21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計息利率、利息及違約金。

嗣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以民事聲請更正狀變更計息利率及違約金起算日如附表二所示,核原告聲明之變更乃屬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情,依上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3年8月23日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借款期間4年,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每月應繳納利息,前三期按年利率3%固定計算,第四期起改按年利率12%固定計算,若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惟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1月18日公告,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違約金之規定,故違約金請求以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為限制。

兩造嗣於95年5月3日簽訂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然被告毀諾未履行,依上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第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並回復原契約之約定辦理。

詎被告未依約繳納,迄今尚欠本金660,21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借款契約書、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分期攤還表、試算表、交易畫面查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字第53280號執行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字第42997號執行命令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5頁、第55至67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一:更正前請求金額
項目 本金餘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1 660,210元 自98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98年9月18日起至99年3月17日止 1.2% 自99年3月18日起至99年6月17日止 2.4% 合計 660,210元 附表二:更正後請求金額
項目 本金餘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1 660,210元 自98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98年10月18日起至99年4月17日止 1.2% 自99年4月18日起至99年7月17日止 2.4% 合計 660,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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