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肅文
楊肅正
楊肅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萬8,146元(計算式:2,062,525元+22,525元+1,113,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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