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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2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姚鴻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非凡因112年訴字第552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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