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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33號
原 告 興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連凱
被 告 馬安宜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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