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5568,2024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68號
上 訴 人 陳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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