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12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鄭德發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被 告 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
被 告股 東 王建崎
周大為
鄭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被告應於3日內陳報有無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指定股東代理董事,或股東互推一人代理董事。
如被告未陳報,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