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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葦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宋狄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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