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5632,20240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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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2,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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