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43號
原 告 陳君瑋
訴訟代理人 謝孟羽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佳醫健康基金會附設臺北市私立佳醫居家
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蘇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如附表「應更正處」所示「原裁定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裁定第2頁第20-21行 26,260元(505元×52週×10年) 262,600元(505元×52週×10年) 裁定第2頁第23-24行 322,600元(26,260元+60,000元) 322,600元(262,600元+60,000元) 裁定第2頁第27行 26,260元 26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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