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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正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邱垂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峯誠因112年度訴字第5648號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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