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5721,2024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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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21號
上 訴 人 江明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詩華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7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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