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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雪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侯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此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1年9月12日110年上易字第936號裁定)為新臺幣(下同)172萬6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9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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