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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孫志成 寄臺北○○○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6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6,500元,尚應補繳2,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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