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637,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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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林博健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淇娟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被 告 果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喬峰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內容,以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形式、輸出形式,在如附表二所示刊登處所為刊登。」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內容,以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形式、輸出形式,在如附表二所示刊登處所為刊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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