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1號
原 告 李木生
訴訟代理人 葉俊宏律師
俞伯璋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欣澤律師
何明峯律師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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