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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訴人程泓銘
程河源
共同
送達代收人沈佳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碧娟即樂潔企業社、陽明慧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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