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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德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8萬5,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486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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