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醫,46,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46號
原 告 楊緯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朝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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