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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8號
原 告 王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邵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嗣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具狀追加請求100萬元,即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萬900元,尚欠9,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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