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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許芳慈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吳心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9萬元(計算式:〔26萬2500元+9000元〕×12×5=16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0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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