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PORTHLAND GARDEN HOLDINGS LIMITED
ALLBEST HOLDING CORPORATION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柯美鶴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周衍屏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院卷二第571頁),是上訴期間至同年月26日即已屆滿。
惟上訴人遲至同年3月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上訴,顯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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