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重勞訴,4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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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2號
原 告 謝琬勤
藍純華
謝宛諭
徐福美
蔡淑如
鄭淑珍
張燕枝
陳吉滿

李明芬
蔡寶蒼
丁玉秋

謝秀美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金本


被 告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朱金木、謝琬勤、藍純華、謝宛諭、鄭淑珍、張燕枝、陳吉滿、李明芬、蔡寶蒼、丁玉秋、謝秀美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七至十三所示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徐福美、蔡淑如各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原告徐福美就其中新臺幣陸拾參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原告蔡淑如就其中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參佰玖拾壹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但如被告以如附表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自明。

原告徐福美、蔡淑如(下與原告朱金木、謝琬勤、藍純華、謝宛諭、鄭淑珍、張燕枝、陳吉滿、李明芬、蔡寶蒼、丁玉秋與謝秀美等人合稱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本金各為新臺幣(下同)63萬7,768 元、62萬4,391 元(見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5653號卷《下稱司促卷》第142 頁、第144 頁),嗣於民國113 年2 月27日當庭變更其等請求金額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見本院卷第81頁、第454 頁至第455 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首開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公司登記址經受僱人即管理委員會人員簽收,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及居址各經寄存送達與伊本人親自收受,均生合法送達效力,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本件原告之聲請,由其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等分別於如附表「任職起日」欄至「任職迄日」欄所示期間受僱於被告或與被告具實體同一性之訴外人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母子有限公司、親子有限公司(下各稱愛的嬰兒公司、母子公司與親子公司),各擔任門市部經理、新營地區門市銷售人員、嘉義地區門市銷售人員、田中地區門市銷售人員、臺北地區門市銷售人員與督導等職務。

詎被告陸續於110 年12月20日、111 年3 月31日、同年6 月30日結束臺北區門市、臺中豐原門市、彰化田中門市及臺南新營門市之營業,使本件原告各於如附表「任職迄日」欄所示日期退休抑或遭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終止僱傭契約之際,均未獲得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被告復積欠原告徐福美、蔡淑如部分期間薪資及獎金未予清償,於本件原告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時也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

現請求項目之計算式與金額全係被告會計單位計算提供,爰各依彼此與被告間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55條、第17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本件原告(除原告徐福美、蔡淑如外)各如附表編號1 至4 、7 至13所示請求項目總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徐福美、蔡淑如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請求項目總額欄所示金額,及原告徐福美就其中63萬7,768 元、原告蔡淑如就其中62萬4,391 元,均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伊先前提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略謂:兩造間之債務尚有糾葛,有所不實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是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事實、權利消滅事實與權利排除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查本件原告主張,業有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由被告會計單位製作之年度薪資發放明細表與給付明細(含退休金、資遣費、工資)、被告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告徐福美與蔡淑如薪資及獎金未領明細表、原告徐福美與蔡淑如薪轉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及原告謝琬勤、謝宛諭、藍純華、陳吉滿、鄭淑珍、蔡寶蒼、丁玉秋之離職證明書,本件原告勞就保與職保投保歷史明細、給付明細、健保歷史投保明細,被告、愛的嬰兒公司、母子公司、親子公司之公司基本登記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 年1 月16日保退五字第11313009170 號函暨本件原告最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人事資料表,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單,各部門分機表,資遣員工通報清冊,公證書暨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原告朱金木手機拍攝照片等附卷可稽(見司促卷第16頁至第101 頁、第158 頁至第163 頁、第166 頁至第175 頁;

本院卷第85頁至第97頁、第105 頁至第113 頁、第139 頁至第149 頁、第159 頁至第272 頁、第277 頁至第391頁、第399 頁至第449 頁、第459 頁),堪認本件原告對被告所請求之項目與金額,全依被告提供之年度薪資發放明細表與給付明細(含退休金、資遣費、工資)為據,是其等主張,應屬有據。

被告僅泛指兩造間債務有所糾葛,卻未具體說明自身出具文件有何計算錯誤或有何不當不法之處,是此部分所辯,礙難憑採。

㈡末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03條及第233條第1項各有明文。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17條、第55條及第84條之2 規定發給,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此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3項、勞動事件法第55條第3項自明。

復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給付,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有明文。

又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且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被告各應給付予本件原告上開金額,已如前述,並因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最終應自終止契約逾30日起全負遲延責任。

本件原告均主張利息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算,另除原告徐福美、蔡淑如各以63萬7,768 元、62萬4,391 元為計算法定遲延利息之本金外,其餘原告均以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金額為計算之本金,又支付命令係於112 年5 月9 日送達被告登記址、伊法定代理人居所各由受僱人收受,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另經合法送達一情,有本院送達回證可資佐證(見本院卷甲第49頁至第53頁、第65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上開應給付之金額(除原告徐福美、蔡淑如各以63萬7,768 元、62萬4,391 元為計算利息之本金外),均自112 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就其等主張均已提出相當證據,堪信為真。

從而,本件原告依彼此與被告間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55條、第17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朱金木、謝琬勤、藍純華、謝宛諭、鄭淑珍、張燕枝、陳吉滿、李明芬、蔡寶蒼、丁玉秋、謝秀美各如附表編號1 至4 、7 至13所示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112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徐福美、蔡淑如各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原告徐福美就其中63萬7,768 元、原告蔡淑如就其中62萬4,391 元,均自112 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勞動事件,就勞工即本件原告之給付請求為勝訴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雇主即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金額。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姓名 任職起日 任職迄日 請求項目 本院認定 退休金 資遣費 工資 總額 金額 備註 1 朱金本 71年11月17日(自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起算) 110 年11月16日(退休,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2,838,524 (舊制) 0 0 2,838,524 2,838,524 無 2 謝琬勤 103 年5 月7日(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起算) 111 年6 月30日(資遣,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0 97,760 (新制) 0 97,760 97,760 無 3 藍純華 77年2 月20日(自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起算) 111 年6 月30日(退休,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1,054,794 (舊制) 0 0 1,054,794 1,054,794 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載自母子有限公司起算。
4 謝宛諭 101 年7 月2日(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起算) 111 年6 月30日(資遣,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0 107,411 (新制) 0 107,411 107,411 被告文件載以101 年7月12日為起日。
5 徐福美 81年3 月3 日(自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起算) 111 年5 月31日(退休,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364,294 (舊制) 0 291,944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積欠109 年9 月至111年5 月薪資、獎金) 656,238 656,238 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載自母子有限公司起算。
原工資獎金項目僅請求273,474 元。
6 蔡淑如 86年5 月1 日(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起算) 111 年5 月31日(退休,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370,566 (舊制) 0 257,917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積欠109 年10月至111年5 月薪資、獎金) 628,483 628,483 原工資獎金項目僅請求253,825 元。
7 鄭淑珍 100 年11月21日(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起算) 111 年3 月31日(資遣,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0 111,018 (新制) 0 111,018 111,018 無 8 張燕枝 85年11月2 日(自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起算) 110 年12月31日(退休,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362,656 (舊制) 0 0 362,656 362,656 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載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起算,於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終止。
9 陳吉滿 88年5 月19日(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起算) 111 年3 月31日(資遣,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0 153,896 (舊制) 0 303,632 303,632 無 149,736 (新制) 10 李明芬 82年9 月21日(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起算) 110 年12月31日(退休,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668,024 (舊制) 0 0 668,024 668,024 無 11 蔡寶蒼 82年6 月10日(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起算) 110 年12月20日(退休及資遣,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445,789 (舊制) 227,244 (新制) 0 673,033 673,033 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載自母子有限公司起算。
12 丁玉秋 75年4 月27日(自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起算) 111 年4 月30日(退休及資遣,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572,656 (舊制) 5,398 (新制) 0 578,054 578,054 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載自母子有限公司起算。
13 謝秀美 77年3 月1 日(自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起算) 110 年11月30日(退休,自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2,208,370 (舊制) 0 0 2,208,370 2,208,370 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載自母子有限公司起算。
總計 10,287,997 上述原告主張請求內容如本院卷第81頁至第83頁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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