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8號
原 告 曹祐齊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曹啓文
訴訟代理人 李銀蓮
被 告 曹啓玲
曹啟泰
唐玉書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一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參照)。
二、經查,本件分割遺產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被繼承人蘇怡臻生前是否積欠被告曹啟玲等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而擔保之債務,涉及被繼承人蘇怡臻消極遺產之範圍,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一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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