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重家繼訴,42,202404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庚○○ 
            辛○○ 
被  上訴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上訴人  壬○○ 

            丙○○ 
法定代理人  丑○○ 
被  上訴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肆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依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乙○○、壬○○、丙○○等三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庚○○、辛○○各新臺幣(下同)2,985,024元整,及自112年11月13日送達之翌日起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丁○○應給付上訴人庚○○、辛○○各2,584,115元整,及自112年11月13日送達之翌日起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核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11,138,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048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