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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劉博森
劉智榮
被 上訴 人 劉智景
吳芳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重家繼訴字第四十五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參佰參拾參萬柒仟參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萬捌仟零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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