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6號
原 告 馬珮玉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複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王震宇
王震寰
王震宏
王婷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中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王榮洲之遺產,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兩造對於王榮洲於111年9月2日過世時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2樓房地、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地、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9房地、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房地之價值意見不一,原告於112年12月7日聲請鑑定,並主張鑑定非用應由被告繳納,嗣經本院函囑託鑑定,詎上開鑑定機關函覆本院被告迄未繳納鑑定費用,有中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5頁),被告不預納鑑定費用已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有命被告向中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
茲限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向中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