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重家繼訴,56,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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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6號
原      告  馬珮玉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複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王震宇 

            王震寰 
            王震宏 
            王婷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中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王榮洲之遺產,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兩造對於王榮洲於111年9月2日過世時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2樓房地、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地、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9房地、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房地之價值意見不一,原告於112年12月7日聲請鑑定,並主張鑑定非用應由被告繳納,嗣經本院函囑託鑑定,詎上開鑑定機關函覆本院被告迄未繳納鑑定費用,有中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5頁),被告不預納鑑定費用已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有命被告向中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

茲限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向中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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