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詩芸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國訓
沈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